財政部印發《資產評估基本準則》
為規范資產評估執業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等有關規定,財政部制定了《資產評估基本準則》,現予印發,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資產評估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包括六章35條,總則、基本遵循、資產評估程序、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評估檔案以及附則等內容。
《基本準則》要求,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謹慎從業,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自覺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損害職業形象的活動。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獨立進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拒絕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干預,不得直接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產評估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資產評估業務,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基本準則》明確,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資產評估業務,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確業務基本事項、訂立業務委托合同、編制資產評估計劃、進行評估現場調查、收集整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形成結論、編制出具評估報告、整理歸集評估檔案。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得隨意減少資產評估基本程序。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專業能力、獨立性和業務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受理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滿足專業能力、獨立性和業務風險控制要求,否則不得受理。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對資產評估活動中使用的資料進行核查和驗證。確定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基本準則》對資產評估報告的格式進行了規范。資產評估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屬于法定資產評估業務的,不少于三十年。
《基本準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5日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印發〈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和〈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的通知》(財企〔2004〕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