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稅務和會計處理差異的思考
在實際工作中,經常發現企業財務人員經常說的一句話,稅務上要求這樣處理,其實,他們有一個底層的邏輯,會計做的賬是要讓稅務機關看的,所以要符合稅務機關的要求。其實,稅務征稅的原則和會計處理是二條路線,各有底線思維和邏輯,二者的出發點和目的是完全不同的。
會計處理要求的原則包括及時性、重要性、配比性、謹慎性等原則,會計計量有歷史成本、可變現凈值、攤余成本、公允價值等計量模式,職業判斷貫穿始終,會計核算的結果不僅僅服務于稅務機關,還包括股東、管理層、債權人、社會公眾,所以其要求必須按會計準則的要求來核算,以使核算的結果能真實、完整、公允的反應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而稅務主要是把握實質性課稅原則,主要采用歷史成本原則,特別是在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計算上有自己的標準,體現了剛性的特點,還有一些隨時體現政策導向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在制訂中,也考慮了大多數企業規模小,沒有對外融資和投資,制定了小企業會計準則,其核心是為了簡化會計核算,同時在客觀上也起到減少與稅務上處理差異,減少了企業稅會差異的調整,如減值損失只有在實際發生時確認等。
列舉幾個常見的例子以說明:
1、制造企業系訂單式生產,簽訂合同時要求企業預付一些資金,同時企業要求開具相同金額的發票,這種情況從增值稅來分析,屬于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了,在增值稅申報表中要有此項收入的申報;從企業所得稅分析,該收入達不到企業所稅稅的收入確認條件(三個條件),故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不作為營業收入來計算;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看,不符合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故會計上不作為收入而是作為預收賬款來核算(新準則作為合同負債)。
上述情況會造成增值稅申報表上的收入與會計賬簿記載的收入出現了不一致,這種不一致是正常的,僅需要向稅務機關說明即可。
2、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备鶕@一規定,企業購置的設備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一次性扣除,但不改變會計核算對固定資產折舊費的計提。
由于稅收優惠政策,造成當期應繳的所得稅減少,減少的稅收轉移到以后年度中。但會計需要注意到的是,會計核算有個配比原則和比較數據(利潤表項目),當期的所得稅費用需要與當期利潤總額進行配比計算,本期數據與上期數據要進行對比分析,所以會計準則對所得稅費用采取債務法來核算,其原理是當期的所得稅費用與當期的利潤有關,與實際上繳數的差異(這里僅指時間性差異),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來反映,顧名思義,遞延所得稅資產是先繳后不繳,遞延所得稅負債是先不繳后繳。
會計核算上未考慮時間性的優惠政策對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利潤表項目)的影響,其影響的是資產負債表中的遞延所得稅和應交所得稅科目。
3、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和企業會計準則
2021年開始,新的收入準則、租賃準則、政府補助準則在開始實施,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24號公告,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又進行了一次修訂。但申報表修訂,更多的是為了落實稅收新政、為了所得稅的新優惠有表可填,不是為了迎合會計準則的變化。從歷次修訂的申報表體現了一點:會計充滿藝術性的職業判斷和稅收的剛性,注定了會計與稅收會漸行漸遠。例如:
在去年的申報表修訂中,納稅調整主表(5000表)第45行“其他”行次的填表說明增加了一句話:“本表包括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發布)產生的稅會差異納稅調整金額?!?span>
所得稅計算的基礎和起點是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的營業利潤和利潤總額。2014版所得稅申報表設計時,將利潤總額的計算過程原封不動的搬到了申報表主表的第一部份。由于部份企業執行新準則的需要,財政部對利潤表的格式進行了修訂,單列和新增了相關項目,但所得稅申報表的主表沒有作出相應的修訂。只是強調,執行新財務報表格式的企業,在基礎信息表中作出勾選,然后在填申報表主表時,主表的“營業利潤”計算,不受計算公式的限制,可按利潤表的“營業利潤”直接填寫。
所得稅上的扣除,有時是可以脫離會計上的所謂的“賬載”。關于永續債稅務處理的的64號公告中明確,只要9個條件中符合5個條件就可以作為所得稅上的利息處理,會計上做為權益投資處理,所得稅上作為利息支出。所得稅申報表修訂時,把永續債的納稅調整單獨列示,本項目既可以作納稅調增、也可以作納稅調減。
所得稅的扣除有時需要多方調整計算。企業用自產的產品用于捐贈,會計上按成本作為營業外支出,稅務上要視同銷售收入確認所得稅,在計算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時,新修訂申報表是按視同銷售的金額計算當年及結轉以后年度的扣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