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帶來的涉稅風險
特別說明:本文摘自會計視野作者郝守勇,感謝作者的分享。
無償一:
老板多個企業之間無償借款,存在增值稅視同銷售和企業所得稅的涉稅風險。
參考一: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參考二: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2、《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無償二
企業向公司自然人股東無償借款,若是無正當理由,存在個人所得稅的涉稅風險。
參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于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無償三
企業向客戶無償贈送禮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涉稅風險以及存在代扣偶然所得20%個人所得稅的涉稅風險。
參考一: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參考三: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或者企業在年會、座談會、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償四
老板個人名下辦公房無償給企業使用,存在房產稅的涉稅風險。
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無償五
無償劃轉法人股權,若是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存在企業所得稅的涉稅風險。
參考:
根據《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的規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
(2)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3)股權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
(4)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
無償六
老板同一控制下的2家企業之間商品無償調貨,存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涉稅風險。在增值稅上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局有權確定銷售額來計算增值稅。在企業所得稅上,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參考一:
據財稅〔2016〕36號規定:“第四十四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參考二: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無償七
企業老板個人無償贈與所在公司1000萬元,存在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涉稅風險。
參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為捐贈收入,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無償八
自然人股東之間股權無償轉讓,存在個人所得稅的涉稅風險。
參考: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發布)第十二條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凈資產核定法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無償九
企業老板或者員工個人的車輛無償租賃給公司使用用于經營,存在車輛費用不得稅前扣除的涉稅風險。
參考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2021年3月17日12366納稅服務平臺對問題“企業租用員工個人的私有車輛,并簽訂了合同,約定油費、過路費、保養費、保險費、車船稅等由企業負擔,請問這種情況下發生的費用是否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綜上,企業使用員工個人的車輛,應在簽訂租賃合同并取得車輛租賃發票的情況下,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油費、保養費、過路費等支出,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而車輛保險費、車船稅是與車輛所有權相關的費用,無論車輛是否公用,都需要購買保險、繳納車船稅,因此,不屬于與企業經營相關的費用,不可以稅前扣除。
參考二:
北京稅務的規定: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參考三:
江蘇國稅的規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應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準予稅前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參考四:
安徽國稅:
解答: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在租賃期間發生的,由承租方負擔的且與承租方使用車輛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費用,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過橋費等憑合法有效憑證可以稅前扣除;
與車輛所有權有關的固定費用包括車船稅、年檢費等不論是否由承租方負擔均不予以稅前扣除。
參考五: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規定,企業因業務需要,可以租用租車公司或個人的車輛,但必須簽訂6個月以上的租賃協議,租賃協議中規定的汽油費、修車費和過路過橋費等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參考六:
陜西省國稅2020-03-07對相關問題也有答復:企業與個人簽訂了租賃合同,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間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他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參考七:
寧波國稅答疑
問:如果老板的個人轎車出租給公司日常使用,租車協議中寫明是無償使用,但是車輛的保險費用由公司承擔,這樣是否可行?保險發票開公司抬頭,能列入公司費用嗎?另外,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汽油費能列入公司費用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職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并取得租賃發票。租賃合同約定其他相關費用一般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等租賃期間發生的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變動費用憑合法有效憑據準予稅前扣除(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車輛保險費等固定費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賃費內,則應由個人承擔、不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