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不透合伙企業的稅收優惠
聲明:本文由會說作者郭琪燕撰寫,感謝原作者。
近年來,合伙企業作為持股平臺的情況特別多,它的好處是顯爾易見的,主要包括有利于處理激勵對象人數較多的問題;有利于目標公司引進風投進行投資; “先分后繳”的方式有利于節稅;有利于創始人控制;有利于目標公司股權結構的穩定等等。但其形式畢竟有別于公司法人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存在一些稅收優惠不能享受的情況,總結歸納如下:
一、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免稅不能穿透享受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投資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若符合條件,可以適用免稅政策。免稅收入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以上優惠適用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免稅不得穿透享受。
二、 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免稅不能穿透享受
個人轉讓新三板企業掛牌公司股票,按照的是財稅〔2018〕137號區分原始股和非原始股。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該公司掛牌前和掛牌后又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對于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所得,以股票托管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2019年9月1日以后)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新三板非原始股取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新三板分為基礎層、創新層和精選層三層。新三板精選層公司轉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創新層掛牌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股票進入北交所上市后,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3號,投資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暫按照現行新三板適用的稅收規定執行,也就是對新三板掛牌公司摘牌轉至北交所上市,個人股東轉讓非原始股可適用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公司制企業稅收優惠不適用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免稅不能穿透享受。
三、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免稅不能穿透享受
上市公司限售股主要針對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獲得的送轉股,不包括股改復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配股新股發行時的配售股,上司公司為引入戰略投資者定向增發的限售股。對自然人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禁以后,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個稅。
以上稅收優惠適用于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免稅不能穿透享受。
四、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持有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股息紅利差別化不能穿透享受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投資持有掛牌企業股票,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不得享受股息紅利差別化稅收優惠。
五、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差別化不能穿透享受
依據財稅〔2012〕85號,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投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不得享受股息紅利差別化稅收優惠。
六、合伙型創投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型科技企業、初創科技型企業中間嵌套其他主體,法人合伙人、個人合伙人無法享受以投資額抵扣其分得的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合伙制基金投資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創投企業稅收優惠,其法人合伙人、個人合伙人可以投資額抵扣其分得的所得。然而,如果合伙企業與目標公司中間再嵌套其他主體,將會直接影響該稅收優惠。
七、合伙企業投資者不能穿透享受稅收優惠的根源所在
可能有人有疑問了,自然人個人、法人企業單獨作為投資者可以享受相應優惠,怎么中間隔了層合伙企業就行不通了呢。
對于有這種疑問的,很多是沒有看到自然人個人、企業法人對上市公司、新三板企業持有股票之所以能享受優惠,究其原因在于投資者對目標公司股權投資方式均為直接投資、直接持有,而非通過合伙企業這類中間體間接獲得,這也是投資者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個人,面對合伙企業這個經營上的實體、所得稅納稅的虛體時,相關在公司法人實體架構下能夠享受的稅收優惠均無法穿透的最直接原因。
同時,合伙企業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對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需要采取“先分后稅”原則,這個先分后稅是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按相關規定確定應納稅所得: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處要提一下,投資者為個人的,按照國稅函〔2001〕84號,從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合伙企業收入,而是應當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
2019年7月1日,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丙合伙企業和丁自然人共同設立甲私募基金(公司制):乙公司出資為1200萬元,丙企業出資1500萬元,丁自然人出資300萬元。2020年1月6日,甲企業將募集資金投資于中國境內注冊成立初創期科技企業,取得股權比例為3%,甲基金2021年11月30日取得被投資項目公司分配股息200萬元?;饘用媸杖肟傤~為550萬元,共發生管理費等成本費用為120萬元,以前年度虧損20萬元。假設該年度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請回答以下問題:
(1)計算基金層面2021年對股息應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2)2022年5月底,甲公司股東會決議向投資者分配350萬利潤(按出資比例),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分配完畢,請計算出各股東(合伙人)應繳稅金額?!痉治觥浚?)甲企業所得為股息收入,不繳納增值稅?;饘用胬麧櫍?10萬元(550-120-20)。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021年可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70%=840(萬元)
2021年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為0(410-200-210),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為210萬元,剩余630萬元以后納稅年度抵扣。
2021年甲基金無需繳企業所得稅。
(2)股東分得股息繳稅
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乙公司對分回的股息收入140萬(350*40%)免企業所得稅。
②丙合伙企業伙要根據先分后稅的原則,將175萬(350*50%)分配至投資人層面,根據投資者類型不同,按照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規定繳納相應所得稅。
③丁自然人分得35萬(350*10%),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公司取得的股息和紅利所得應當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投資者從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由基金在派發該股息紅利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丁自然人:35*20%=7(萬元)